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文件
常办通字[2003]1号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委
市人事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建立离休干部
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市相机关各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委、市人事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月9日
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 财政支持机制的暂行办法 (2003年1月3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4]6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委老干部局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办[2002]76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各地要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的“两费”保障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别承担的原则,积极筹措和合理安排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所需资金。年初要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中明确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进行认真测算,并将所需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 第三条 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是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发给离休干部个人的各项经费。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并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要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同级财政在单位拨款中将离休费拨付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由其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单位按月全额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机关事业单位社保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对无缴费能力单位的离休干部也要按时足额发放离休费。对个别单位入保确有困难的,有归口管理部门帮助解决,归口管理部门也无力解决的,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核认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第五条 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必须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归口管理部门督促统筹金缴纳到位。缴纳确有困难的,财政给予补助,由社会劳动保险处实行社会化发放。破产、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统筹标准从清偿资金名一次性向社会保障统筹部门缴纳10年的离休费备用金。清偿资金不够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资产变现困难一时无法支付的,先由同级财政垫付,待资产变现时扣还。不论企业缴纳筹金情况如何,社会保险统筹部门都要优先保证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社会统筹单位的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的生活补助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发放,单位确实困难无力解决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负担。破产、改制企业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的生活补助费,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资金来源由企业按补助标准一次性在清偿资金中向财政缴纳10年备用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财政部门按人核实拨付到民政部门。 第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休干部,其丧葬补助费由社会保险统筹部门从社会统筹基金列支,其一次性抚恤单位确实困难无力发放,归口管理部门也无力帮助解决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负担。企业离休干部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机关标准执行,破产、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社会劳动保险处负责发放。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都必须按规定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的标准,按当地上年度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经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老干部局等部门综合后报市政府确定。年度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出现缺口时,由同级财政注入资金予以解决。 第九条 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金由财政统筹标准足额预算,分期适时拨付给同级医保部门;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金则财政在拨款中按统筹标准拨付给医保部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金由单位按统筹标准向医保部门缴纳 第十条 破产、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金应优先从清偿资金中按人平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医保部门缴纳,不够部分由财政负担,以后由财政兜底。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认为特困企业的,其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统筹标准,财政补贴40%,企业负责筹资60%;确实无能力缴纳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凭审批文件可缓缴、少缴和免缴。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少缴和免缴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其他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金由单位及时按统筹标准全额缴纳给医保部门。 第十一条 各地可参照基本医陪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服务设施、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第十二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管理工作。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医疗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离休干部转嫁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对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医疗费用浪费的,经同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审核认定后,将相应扣减财政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拨款。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知药费实行单独建帐管理,定期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对其费用的列支情况。 第十四条 为督促各地切实做好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将实际不定期的联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支持离休干部“两费”财政支持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做好离休干部生活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