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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对老年人实施优惠服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8-30浏览次数:字号:[ ]

            

常政办发[2005]22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对老年人

实施优惠服务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根据《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的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在全市进一步开展对老年人实施优惠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月发放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费,发至老人辞世当月止。百岁老人人数以2004年10月底统计的77人为基数,其长寿保健补助费由市人民政府每年下拨区县(市),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发放到百岁老人手中,此项经费不再增减。新增加的百岁老人,其长寿保健补助费除用异动的百岁老人补助费余额发放外,差额部分由区县(市)财政自行负担。
    二、老年人本人持《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以下优惠服务:
   (一)年满60岁老年人就医免挂号费(当天限号的坐诊主任医师除外),上公厕免费;
   (二)老年人乘坐市(县城)内公共汽车,60—69岁半价优惠,70岁以上免费;
   (三)老年人参观风景名胜区,60—69岁门票半价优惠,70岁以上免费。
    三、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提起诉讼,而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的,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四、年满60岁老年人兴办集体经营的福利性经济实体和养老基地,经市、县两级老龄委共同核查认可,其工商登记、管理费和其它行业规费优惠50%。
    五、社会各界都应当给予年满60岁老年人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和其他照顾。
    六、以上各项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与本《通知》要求不相符的原优惠服务规定同时废止。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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