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老干部工作业务知识竞赛题库
(仅供参考)
1、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原则是什么?
198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指出:
老干部离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2、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200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10号)指出:
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为老有所养、老所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3、“六个老有”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00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10号)指出:
“六个老有”的具体内容是:老有所养、老所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4、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的职责是什么?
200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10号)指出:
各地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坚持完善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关心过问,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
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明确一位部领导联系和指导离退休干部工作。
5、干部离休的条件是什么?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对老干部享受离休待遇作出解释: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6、办理干部离退休手续时,如何认定其出生日期?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
今后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7、如何理解“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含义?
1982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规定: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8、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计算工龄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982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何为工龄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给河北省委组织部的答复》(〔1982〕干研字13号)解释: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含义,简要地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工龄”则是指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二者含义不同,各自的使用范围也不一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主要是为了对干部的考察了解、配备使用和安置老干部退居第二线与离职休养提供依据,工龄则一般用于解决劳动保险待遇等问题。
9、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哪些规定?
1982年10月《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劳人老〔1982〕4号)规定:
“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也可以根据情况,由行署和县一级的机关代授。
10、填写《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何具体要求?
1982年10月《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劳人老〔1982〕4号)规定:
⑴贴相片处由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加盖钢印(没有钢印的,可用同级政府或部委的办公厅钢印代替)。自行编号。
⑵发证日期填写批准干部离休的日期。
⑶批准离休和接受安置单位的名称要写全称。为简化手续,可不盖印。
⑷原职务一项,应填写批准离休时的职务。
⑸未定工资级别的,“工资级别”一项可不填写。
⑹一律用墨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
11、对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项目活动有哪些规定?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通知》(劳人老〔1983〕18号)规定: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
⑴为了照顾老干部的身体情况和减少交通压力,参观活动以就地就近为主,原则上限于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
⑵跨省、市、自治区参观,应从严掌握,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并应事先征得参观地区或部门的同意。
⑶在参观过程中,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不要影响当地工作,不要讲排场,不要接受礼物,不要接受宴请。
陪同参观的工作人员,应当诚恳热情地为离休干部服务。
⑷接待参观单位,要积极提供方便,保证参观顺利进行。不要组织欢迎,不要张贴标语,也不要安排党政负责人迎送或会见活动。
⑸参观经费,按现行旅差费标准办理,由发放工资单位列报。
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外出参观者,经费自理,不准报销。
12、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中央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完善组织设置,落实工作职责,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方式,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活动经常,切实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觉关心和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13、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⑴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⑵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学习党章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⑶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使离退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加强党性锻炼,牢记党的宗旨,保持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员的本色。
⑷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实际,采取家访、谈心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离退休干部党员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⑸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⑹支持离退休干部党员自愿量力地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
⑺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科学健身,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研究制定组织发展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关心培养离退休干部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党员条件,达到党员标准的离退休干部,要及时吸纳。
14、应从哪些方面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⑴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始终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
⑵加强形势政策教育。及时宣传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新成就,及时通报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坚持与时俱进,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⑶加强法纪教育。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决抵制各种消极思想和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不参与群体上访,不参与封建迷信及黄、赌、毒等活动,不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活动并与之作坚决斗争。
⑷加强作风建设。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好支部在离退休干部当中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运用广大离退休干部在群众中影响力比较大的优势,发挥好支部在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
⑸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思想政治建设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充分调动党员自身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党员的良好形象。
⑹坚持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思想政治建设与解决离退休干部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要努力在形式、方法、内容和途径上有所创新,提高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5、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应如何设置?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各地各单位应根据离退休干部党员的身体、年龄状况和居住地的分布情况,本着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设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一般应单独建立,党员较多的可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总支;党员人数少或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条件的,可与在职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确保每一位离退休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都能参加组织生活。
16、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选配有何具体要求?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应由党员中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党性观念强、身体比较好、有奉献精神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员普遍高龄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要更多地给予关心和指导,可采取由在职干部党员担任联络员或支部委员的方式协助支部开展工作。
17、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学习有什么具体规定?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把组织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般每月组织集体学习一次,提倡自学。学习的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要注重实效。
18、“五好” 离退休党支部具体指哪五个好?
2008年9月《李智勇同志在全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暨思想政治建设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中共中央组织部《工作通报》第44期)中明确:
“五好” 离退休党支部是指:支部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组织设置好、活动开展好、群众反映好。
19、对离退休干部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有什么具体规定?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和2008年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规定:
离退休干部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党费要明确专人管理。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20、老干部工作部门在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中有什么职责?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把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配合党委组织部门认真抓好抓实。要根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阶段性目标;针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按照党委统一安排部署,加强对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的培训;充分利用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和老干部党校等阵地,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总结推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经验,积极推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建工作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21、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和1984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84〕18号)规定: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参观、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22、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根据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和198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3〕39号)等文件精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⑴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
⑵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⑶离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
⑷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⑸部分干部离休后,按有关政策规定可以提高享受政治生活或医疗待遇。
⑹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以实报实销。
⑺每年按一定标准分别提取公用经费和特需费,用以保证离休干部日常活动的必要开支和困难补助。
23、对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机制有什么要求?
200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10号)规定:
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在进行涉及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改革时,要同步研究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和措施。
24、对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的帮扶工作有什么要求?
200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10号)规定:
完善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机制。制定和完善困难帮扶制度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5、什么是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原则是什么?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规定:
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是指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
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原则是: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26、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2003年6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规定:
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⑴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乡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其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安排。
⑵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⑶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27、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怎样保障?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增收节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强管理等措施,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干部离休费,并实行由财政统一集中支付。
28、对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应采取什么保障措施?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规定:
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29、对规范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统筹项目有何要求?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规定:
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0、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是:
⑴地方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有切实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⑵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
⑶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药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⑷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⑸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31、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分别采取哪种保障形式?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规定:
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可维持现行资金渠道不变,也可纳入单独统筹;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形式。
32、财政支持机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2003年6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规定:
财政支持机制的基本要求是:
⑴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⑵省、市(地)级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
33、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其离休费从何时计发?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规定:
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34、哪些离休干部可发放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35、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是否可以计入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1992年2月《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3号)规定:
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36、如何发放离休干部一至两个月的生活补贴?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规定:
离休老干部按国发〔1982〕62号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1至12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离休前领取的奖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为离休的老干部,其生活补贴应从1982年4月开始发给。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一月份发给。
37、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之间的待遇水平有何规定?
1995年12月《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449号)明确:
鉴于离休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各地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待遇的平衡工作。
38、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的待遇有何规定?
1987年8月《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规定:
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
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执行期满和刑满释放的,其生活待遇及管理等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39、老干部遗孀再婚又离婚后是否可以享受原老干部遗孀的生活待遇?
1990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老干部遗孀再婚又离婚后待遇问题的复函》(老干办字〔1990〕172号)规定:
老干部遗孀再婚后又离婚的,不再回复享受原老干部遗孀的生活待遇。个别没有经济来源的,生活上可予适当照顾。
40、对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和使用有何规定?
2002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51号)规定:
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41、什么叫易地安置?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易地安置是指跨省、地、县安置,在本县范围内安置的不属“易地”。
42、对加强新形势下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有什么要求?
200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10号)规定:
原单位要关心重视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认真落实他们的各项待遇,定期走访慰问,并和接受单位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特别要解决好医疗问题。接受单位要关注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43、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200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12号)规定:
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落实好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着眼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无论国有企业改革怎么深化,都必须按照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的原则,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管理服务到位。
44、做好“双高期”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200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10号)规定:
要针对离休干部普遍进入高龄、高发病期的实际情况,满怀感情、主动服务,全心全意为离休干部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和管理办法。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身边无人照料的离休干部,要定期派人走访,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
45、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2010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0〕24号)规定:
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是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有效途径。做好这项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持原有服务关系、管理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方便离退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家庭、单位、社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相结合的服务管理体系,为离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更好的条件。
46、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010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0〕24号)规定:
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要区别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退休干部中的不同情况,坚持原单位服务与社区服务相结合,在不削弱原单位服务的基础上,通过社区为离退休干部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主要由所在社区负责);坚持面向全体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对离休干部和参加工作时间早、年龄大、身体条件差、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退休干部,要给予更多照顾;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服务措施,逐步推进服务工作的多样化、制度化、科学化。
47、对利用社区资源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开展学习和活动有哪些要求?
2010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0〕24号)规定:
要充分利用社区现有教育教学资源,通过建立社区老干部学习小组、开办“老干部社区课堂”、举办报告会等形式,使离退休干部及时学习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地区的重要情况,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社区设立阅文室,为离退休干部学习提供方便。充分利用辖区内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和设施,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适合离退休干部特点的文体活动,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社区基层服务点要积极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各级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要加强对社区老年文化活动指导,积极开展适合离退休干部的文化活动,配送文化资源,不断丰富离退休干部的精神文化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社区公益性活动场所加挂“社区老干部活动中心(站、室)”匾牌。对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干部,可采取“送学上门”、“送活动上门”。各地各部门老干部活动中心(站、室)和老干部大学(老年大学)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周边的离退休干部开放,努力实现资源共享。
48、社区党组织在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服务管理方面有哪些职责?
2010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0〕24号)规定:
社区党组织要与离退休干部党员原工作单位加强联系,对按规定应当或自愿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的离退休干部党员,要及时予以接收;对尚未转入的,要允许他们参加社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生活;探索在离退休干部居住相对集中的小区、楼宇和老干部活动学习场所设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为他们就近参加组织活动创造条件。要及时向本区域内的离退休干部党员通报有关情况,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他们开展适宜的活动。对那些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和生活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党员,要主动关心,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要注意培养本区域内离退休干部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吸纳进党组织。
49、怎样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离退休干部提供生活服务?
2010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0〕24号)规定:
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中心(站、点)、社区志愿者的作用,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离退休干部的基本情况和特殊需求,通过编发服务指南、设立热线电话等方式,为他们得到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方便。对“空巢”、独居和长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可通过走访慰问、谈心交流等方式,为他们提供爱心帮扶和精神慰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辖区内离退休干部建立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指导离退休干部进行疾病预防控制和自我保健,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为离退休干部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简化就诊流程,对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干部,可送医送药上门。要充分利用社区紧急救助网络,为突发意外情况的离退休干部提供紧急救助服务。
50、怎样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在社区就近发挥作用?
2010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0〕24号)规定:
要从工作需要出发,适时、适度地组织离退休干部参与志愿服务和承诺服务等活动,鼓励和引导他们运用自身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威望优势,在社区建设、社区党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等方面建言献策、帮智出力、作出贡献,在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开展健康文娱活动和搞好家庭教育等方面作出表率。对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宣传。
51、应从哪些方面加强退休干部宏观管理工作?
200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10号)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从退休干部数量不断增加的实际出发,加强对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好对本地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能。老干部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等工作。
52、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应由哪些单位负责?
200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10号)规定:
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作好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好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他们参加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53、如何做好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
1998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和<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建库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组厅字〔1998〕43号)规定:
⑴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确保系统安全和信息保密,不得擅自将老干部信息泄露给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⑵建立数据查询制度,对各有关单位查询、索取数据资料要按照干部档案管理、干部统计资料管理等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认真办理登记手续。
⑶建立系统及数据备份制度,防止信息的意外损坏或丢失。
⑷建立计算机病毒防范机制,定期检测、消除计算机病毒。
54、对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建库工作进行验收的内容包括哪些?
1998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和<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建库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组厅字〔1998〕43号)规定:
(1)各地、各部门建立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的组织领导,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2)工作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的建立及信息的维护情况;
(3)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上报的及时性。
55、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原则是什么?
200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规定: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56、对发展老年福利事业有什么要求?
200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的老年人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提高服务质量。
57、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应掌握的原则是什么?
200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10号)规定:
要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离退休干部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积极作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离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应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一定条件,并经常进行指导。
58、在新形势下应主要发挥离退休干部哪些方面的积极作用?
200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10号)规定:
发挥离退休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示范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59、对公务员退休后从事营利性活动有何规定?
2005年4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60、离退休人员能否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
1991年10月《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规定:
已离退的人员,原则上不宜再请他们担任评委。
61、离退休人员能否受聘担任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
1991年6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1〕8号)规定: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可从国家正式职工中聘用;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退休、离休人员中聘用。
62、离退休干部中的党员逝世后遗体和骨灰盒覆盖党旗有何规定?
2003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全面做好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3〕14号)规定:
党员去世后,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
63、对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2007年5月《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规定: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64、对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是怎样规定的?
2007年5月《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规定: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⑴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⑵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之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65、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及计发办法有何具体规定?
2008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规定:
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⑵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⑶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66、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所需经费如何解决?
1984年1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规定:
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所需的各项费用,当年剩余月份的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的安置部门;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接收人数,编列经费预算,于下年初分别上报财政部和民政部核批下达,并列入地方预算。
1988年9月《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民〔1988〕安字30号)规定:
中央军委和总部对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方面所作的有关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亦按照执行。所需经费,文件下发当年中央财政预算未列上的,由军队负责解决,从第二年起由中央财政解决。
67、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2008年3月《中共中央中央组织部、中共民政部党组印发<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8〕16号)规定: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⑴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中央军委、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和带领党员群众努力完成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所承担的任务。
⑵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协助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落实好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⑶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⑷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了解和反映军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⑸加强对所属党组织的领导,支持所属党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⑹领导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加强对这些组织的工作指导。
68、如何处理建国前自行脱党党员的党籍党龄问题?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脱党分子的党籍、工作与党龄问题的指示》和1982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建国前党员脱党期间党籍、党龄问题的几点补充规定》(中发〔1982〕24号)规定:
凡过去自行脱党,后又参加革命工作和重新入党,现在要求恢复其脱党期间党籍并连续计算党籍的,一律不予解决。
69、信访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2005年1月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规定: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70、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途径有何规定。
2005年1月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规定: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带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指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71、对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时限有何规定?
2005年1月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规定: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72、受到中央组织部表彰的全国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能否给予物质奖励?
1997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对受到中央组织部表彰的全国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给予奖励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函字〔1997〕7号)规定:
对受到中央组织部表彰的全国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元。具体办法由各地、各部门研究确定。
73、对受到中央组织部表彰的全国老干部工作先进工作者能否给予晋升工资的奖励?
1998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对受到中央组织部表彰的全国老干部工作先进工作者能否晋升工资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1998〕20号)规定:
关于受到中央组织部表彰的全国老干部工作先进工作者能否按照本省规定晋升一级工资,请报省区市党委研究确定。
74、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哪里统一制定?
国务院
75、做好老干部工作的根本标准是什么?
让党放心、让老干部满意。
76、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什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组织工作、干部工作
77、请分别说出抗战前期和抗战后期的时间界限。
抗战前期: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抗战后期: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
78、请分别说出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时间界限?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1年7月1日至1927年7月31日;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日至1937年7月6日。
79、坚持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制度主要有?
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就近就地参观学习和走访慰问等。
80、应安排离退休干部参加一些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和重要的政治活动,对吗?
对。因为这是离退休干部应该享受的基本政治待遇。
81.离休干部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看病的医药费能报销吗?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离休干部在国外及港澳看病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82.落实离休干部“两费”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的主要精神是:建立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83、对待犯错误的老干部应坚持什么教育方针?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84、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五老”队伍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五老”是指?
“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
85、老干部党支部一般应建立哪几种制度?
(1)组织生活制度;(2)学习制度;(3)报告工作制度;(4)联系党员制度;(5)流动党员管理制度;⑹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⑺监督检查制度。
86、离、退休的工会会员,可以保留会籍吗?
可以。应按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工会组织对离退休后保留会籍的同志,应热情地尽可能在生活、学习、文体、娱乐等方面予以照顾。
87、离退休干部对党内事务具有哪三种权力?
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88、每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支部委员任期为几年?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89、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是否仍按离休干部对待?
不可以。
90、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就保障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基本条件提出的具体要求是?
调配相应的工作人员,确定管理和活动的经费,并按规定列入单位经费预算,确保落实到位。要积极建立健全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办法。
91、离退休干部党员多少人以上,根据单位实际和党员离退休干部的意愿,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成立离休干部党支部、退休干部党支部或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3人以上。
92、离退休干部党员多少人以上,可以建立党总支?
50人以上。
93、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
做到有离退休干部的地方,就有党的工作;有老党员的地方,就有健全的党组织;有党组织的地方,就有正常的党的组织生活,使党的领导、党的组织、党的工作、党组织的作用更加有效地覆盖到全体老同志。
94、在地下工作环境中,有些同志曾经入了党,但因其他原因未承认其党籍的,3年以内又重新入了党,并有两名党员证明这之前曾入过党,这段党籍可否恢复?党龄从何时算起?
可以,党龄从第一次算起。
95、什么是特需费?
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的费用。
96、什么是“离休费”?
又称离休金或养老费(金),指发给离休人员的原工资、生活补贴及离休后按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各项生活补贴。由基本离休费、各种生活补贴和离休后新增加的生活补贴三部分组成。
97、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多少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两个月
98、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多少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个半月
99、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多少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个月。
100、2006年工改的特点是什么?
是制度上的改革。明确公务员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级别)、津补贴 (地区性、岗位性)和奖金构成。
101、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离休干部该谁管理?
应该由改制后企业负责管理服务。
102.对慰问离休干部有哪些规定?
1980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春节期间开展慰问老干部活动的通知》(中组发[1980]75号)规定: 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中对老干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在慰问活动中,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参加。主动征求、虚心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对老干部提出的工作上的意见,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老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够解决的应及时给予解决。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要作为一项制度年年坚持下去。
103、《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是多少年颁发的?
1982年。
104、“老干部工作进社区”的含义是什么?
“老干部工作进社区”是指在坚持老干部原有各项政治、生活待遇不变和原单位管理服务不减的前提下,依托城镇社区基层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利用社区的各种资源为老干部服务,发挥老干部自身优势为社区建设服务,努力实现老干部工作和社区工作“共建、共享、双赢”。
105、各级老干部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在多少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多少天。紧急情况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30天,90天。
106、老干部评价老干部工作评价内容主要有哪四方面内容?
党政重视情况、老干部工作政策落实情况、老干部发挥作用情况和老干部部门工作情况。
107、老干部评价老干部工作内容中“党政重视老干部工作情况”要点有哪些?
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是否建立;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是否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是否重视老干部工作;组织、人事、财政、劳动、民政、卫生等涉老部门是否形成合力;老干部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是否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108、老干部评价老干部工作内容中“老干部工作部门工作情况”要点有哪些?
老干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履行职责、对老干部的感情、驾驭老干部工作全局、调研和协调能力、处理复杂事件的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109、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建设,要按照什么要求选好配强老干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
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得硬、对老干部有感情。
110、中央提出对老干部工作人员要坚持“三个留人”的原则,“三个留人”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适当待遇留人。
111、中组发〔2008〕10号文件提出推进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中组发〔2008〕切实做到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
112、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对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是如何规定的?
发挥离退休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示范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113、中组发〔2008〕10号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原则是什么?
从离退休干部党员和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把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起来参加活动、有利于教育管理和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
114、中组发[20089]10号文件提出要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建设,着重提高老干部工作人员哪几项能力。
提高政策运用能力、服务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
115、原国家副主席曾庆红同志在2004年的全国老干部“双先”表彰会上提出我们对老干部 “三个不能”,是哪三个不能?
我们对广大老同志的历史功绩和巨大贡献永远不能忘;对老同志的优良传统和崇高精神永远不能丢;尊重、学习、关心和爱护老同志的政策永远不能变。这“三个不能”,既是新时期老干部工作重要性的体现,也是检验老干部工作的标准。
116、常纪发[2007]16、[2009]10号文件对我市机关单位公务员的津贴补贴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了离休、退休人员津补贴分别按同类同职级在职工作人员的百分之几十作为补贴标准?
90%和78%
117、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哪里承办?
由发给离休干部工资的单位承办发证的具体事宜。
118、离休干部的护理费分哪两类?按级别发放护理费标准是多少?
一类是按参加革命工作的时期发放的护理费,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即老红军)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另一类是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119、离休干部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的护理费和按参加革命工作时期发放的护理费可以同时享受吗?
可以。
120、老红军的高龄补贴是多少?
每人每月300元。
121、根据常发[1990]3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物价补贴标准是多少?
副厅级每人每年100元,副处级70元,其他离休干部50元。
128、2009年7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常发[2009]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这是我市老干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全文分几个方面?共多少条?
七个方面,21条。
122、常发[2009]11号文件十一条规定,在哪几种情况下,对离退休干部要安排走访慰问或派人上门看望?
每年春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离退休干部70岁及以后逢十的生日(其中离休干部80岁以上的生日),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去世等,单位要安排走访慰问或派人上门看望。
123、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遗孀的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常老干[2009]2号文件对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的生活补助费发放的标准进行了调整:老红军的配偶每月400元、遗孀700元;抗战时期离休干部配偶每月370元、遗孀每月600元;解放战争时期离休干部的配偶每月350元、遗孀每月580元。
124、常发[2009]11号文件指出,全面落实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各项政策。按照什么原则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运转?
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
125、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现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的生活补助费有哪些规定?
常老干[2009]2号文件规定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现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的生活补助费作了调整: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700元;抗日战争时期每人每月600元;解放战争时期每人每月580元。
126、湘组〔2008〕157号文件规定对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符合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退休干部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是哪四个条件?
1、1949年10月1日至1950年6月30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2、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3、未间断革命工作时间;4、退休时身份是干部;
127、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党员怎么过组织生活?
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出,由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负责安排和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中组发[1981]17号
137、国外定居后短期回国期间能否继续享受原政治待遇?
凡取得外国国籍并在国外定居的离休干部,短期回国居住期间,不再享受国内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中组部老干办字[1999]235号
128、各地各单位每年至少要向老同志通报几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2次。常发[2009]11号
129、各地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几次离退休干部就近就地参观考察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
1次。常发[2009]11号
130、我国第一所老年大学哪一年的9月17日在山东济南诞生。
1983年。
131、国际上一般把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0%,或者多少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的社会叫做老龄化社会。
65岁。
132、全国第一个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何时何地成立的?
1984年3月18日在河南安阳成立。
133、哪句话指明了党政主体、青少年主体、关工委主体的相互关系和作用?
急党政所急、想青少年所需、尽关工委所能,是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目标的新定位,对关工委工作任务的新要求,指明了党政主体、青少年主体、关工委主体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是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行动指南。
134、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网络建设的目标要求是?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135、创建“四型”关工委是指哪四型?
学习型、调研型、创新型、服务性。
136、我市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有力载体“三个宣讲团”是指?
思想道德教育宣讲团、法制教育宣讲团,家庭教育宣讲团。
137、我市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创建“三无两有”社区是指?。
无犯罪、无辍学、无不孝子女;人人有道德理想,个个有致富本领。
138、关工委工作原则是什么?
围绕中心、拾遗补缺、因地制宜、量力而为。
139、哪两项建设是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的重要途径?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
140、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作风建设,要运用广大离退休干部在群众中影响力较大的优势,发挥好支部
在哪四个方面的积极作用?
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