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印发《老年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石门县委组织部、县委老干部局、县民政局联合下发《石门县老年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县涉老组织管理。
该办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政部关于做好社会团体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1号)、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石门县实际而制定,旨在规范老年社会团体管理,促进老年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引导老干部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办法进一步界定了老年社会团体的适用范围、团体性质,规定了老年社会团体的管理原则、任职条件、任职年限,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建立完善老年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供稿:石门县委老干局)
(编辑:郝龙州)
(审签:熊志发)